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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擔任校外研究計畫共(協)同主持人自即日應循校內行政程序辦理備查申請
公告-國科會
張貼人:劉世賢 ╱ 公告日期:2016-08-01一、依教育部101年12月13日臺人(一)字第1010227490B號函(如附件2)及103年4月2日簽奉 核定之簽案辦理。
二、依教育部前開函示略以「…各國立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擔任其他學校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案或民營機構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案之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如無法由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仍應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許可程序。」據此,凡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如擔任校外研究計畫之「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應自其核定日(如計畫案核定日)或本文公布日起1個月內,填寫旨揭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書件,循校內行政程序報請備查。
三、申請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參與校外研究計畫之期間,如有異動時,應重行申請備查。
四、檢附教育部來函(如附件2)及「本校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擔任校外研究計畫共(協)同主持人備查申請表」(如附件1)各乙份。
最後修改時間:2016-08-04 PM 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