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科技部106年8月24日科部產字第1060067233號函辦理。
二、依旨揭規定略以,執行機構執行相關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如屬計畫之合作企業專屬專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專案核准,辦理採購。
三、隨附科技部來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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