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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處智財講座 解析學術倫理與法律問題

專題報導
張貼人:許靖宜公告日期:2018-05-22
 【校訊記者衣桂瑜報導】研發處21日邀請蔡明誠大法官舉辦「抄襲與著作權侵害的判斷與再思考」智慧財產權講座,協助政大師生了解在學術上可能面臨的法律與倫理問題時該如何應對。
 
蔡明誠教授現為司法院大法官,曾任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畢業於台大法律系與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主要研究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等智慧權法。更出版發明專利法研究、物權法研究、主編智慧權法典等,並共同編著著作權法解讀、大眾傳播法手冊等。首次受邀至政大演講,蔡教授表示自己曾在政大法律系擔任約15年的兼任教授,也曾參與制定傳播相關法規草案與研發長劉幼琍共同討論傳播法案,因此這次回到學校特感親切。
 
作為學術界研究人員,師生時常面臨如何避免抄襲、觸犯著作權智慧財產(智慧權)等法律問題。蔡教授以多年法律背景,提供違反學術倫理的實際案例,使用實際案件與判決講述,該如何避免侵犯他人權利。蔡教授表示著作權法未對抄襲加以定義,但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只需具有原創性,即著作人之獨立創作,非抄襲之他人著作即可。主要根據以下兩大原則判定,分別為「接觸(Access)」指在社會一般情況下,認為他人有合理機會或見聞自己著作,與「實質相似(Similarity)」,係指由法院針對著作質與量加以觀察,認為兩者相似度極高或屬於著作之主要部分者,若具備此兩條件,很可能構成抄襲嫌疑。

蔡明誠教授也特別提出師長們擔任碩博士研究生指導教授時,也常出現著作權糾紛,若是老師課堂上指導論文,只有學生才享有著作權。除非老師與學生共同合寫,雙方才享有共同享有著作權。他建議指導教授應事前在發表前和碩博士生充分溝通,即使是教師課堂授課內容激發學生構想,但研究過程資料蒐集都來自學生,仍屬於學生的著作。
 
執行研究計畫或撰寫研究論文時,若有引用他人著作,必須詳細註明引用來源,即使有時引用內容字數不多,如果引用內容屬於該著作核心也可能侵權。若是基於教育或非營利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並註明出處,如:該引用書籍之修訂版本或頁數,即可避免侵權或金錢糾紛。若未明示,可能被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蔡教授也認為只要事前保留創作過程所有所需文件,作為訴訟上之證據,即可避免諸多法律嫌疑或糾紛。
 
研發長劉幼琍表示政大為落實校園學術倫理機制,強化研究誠信風氣與彰顯學術研究價值,已設立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辦公室。研發處也定期舉辦論壇和提供專業課程培訓研究助理,提早避免政大師生誤觸法網。(轉自校訊新聞)

 
(左圖:
研發處邀請蔡明誠大法官舉辦智慧財產權講座。攝影:劉人鳳
(右圖:
講座吸引多位師生參與。攝影:劉人鳳。
最後修改時間:2018-05-24 PM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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