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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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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科技部計畫- FAQ

189_06cfa521.jpg 本校產學合作實施暨收支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執行產學合作計畫,若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委託之專案研究計畫,行政管理費提撥不得低於計畫各項經費總和百分之十;私營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委託之專案研究計畫,不得低於計畫各項經費總和百分之十五;實習、訓練或實驗教學及學術技術性服務不得低於計畫各項經費總和百分之十五。若因委託機關規定,行政管理費提撥無法達上述標準,其提撥及分配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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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提撥達上述標準者,其分配比率為執行計畫之系(所)30 %
、院(中心、館)20%、其餘50%由學校統籌運用。行政管理費提撥若因委託機關規定,未達上述標準者,學校優先統籌運用上述標準應提撥比例之50%,其餘之行政管理費始依前項比率分配執行單位及其所屬一級單位。行政管理費未達應提撥比例之 50﹪者,全數由學校統籌運用。計畫執行結束如有結餘款,優先提列補足應提撥之行政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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