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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舉辦親權事件審理實務講座

專題報導
張貼人:許靖宜公告日期:2023-05-09
 【法學院訊】法學院民事法學中心於2023年4月13日舉辦「親權事件審理實務」講座,邀請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朱政坤法官,以親權事件為題分享實務經驗,以及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李莉苓庭長進行與談,與會者包括了大學部、法研所、以及法碩專班對此議題有興趣的同學們。

講座中,朱政坤法官分享其在家事庭審理案件時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反思。雖然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作為家事案件審理之帝王條款,但僅為一抽象名詞而無實質論述,「講起來嚇死人、用起來笑死人」朱法官如此說道。

透過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朱法官帶領同學思考:實體上最佳利益是否亦可在程序上體現?如何從憲法導出未成年子女該有、能有的最佳利益?如何論證父、母、甚或法院說的最佳利益即是孩子的最佳利益?

朱法官認為應讓孩子回到孩子的位置,以「一個七歲的孩子應該需要這麼做嗎?」反思孩子在家事事件審理的定位。同時在關注未成年子女表意權時,更應對孩子願意在法庭上表意表達感謝,讓孩子知道他並沒有做錯事,並向孩子解釋法院做了怎樣的決定,又為何做了這個安排。朱法官強調,在孩子的年紀本應玩遊戲、聊動漫時,當然不需要回答喜歡左手或是右手這類的問題。

李莉苓庭長則提到,在過於放大未成年子女意願時,反而會導致實務上父母的錄音、搶奪孩子同住等問題。詢問孩子意見並不難,困難的是孩子不時需要到法庭時,可能面臨的生活、教育難題。同時,父母應陪同孩子找到對孩子最好的方式,鋪陳發現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可能。換言之,最佳利益應以孩子觀點出發,但因時空侷限,仍須有不同選擇可能,以確保孩子不同面向及意願均受保障。

講座尾聲,戴瑀如教授以學理檢視表意權,認為未成年子女表意權須逃脫父母影響,雖依據憲判意旨強調表意權之重要,但長年發展之家事法配套仍未建置完全,單從形式法規實際上難以一蹴可成。在此背景下,孩子表意權恐非以孩子為主體,反成父母之工具。因此,仍待各界以真實行動改善此領域難題,建構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講座參與者合照。(照片來源:法學院)     法官朱政坤分享實務經驗。(照片來源:法
                                                                       學院)
   
主持人、法學院教授戴瑀如(右)與主講人  庭長李莉苓與談。(照片來源:法學院)
、法官朱政坤(左)。(照片來源:法學院)
最後修改時間:2023-05-09 PM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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