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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立教大學法學部教授深町晋也演講 談對於兒童的性犯罪

專題報導
張貼人:許靖宜公告日期:2023-05-23
  【法學院訊】本院刑事法學中心5月18日上午邀請長期投入關於家庭內所發生各種犯罪之研究的日本立教大學法學部教授深町晋也,以「児童に対する性犯罪について(對於兒童的性犯罪)」為題進行演講,並由本院副教授黄士軒擔任翻譯人。

在刑事法學中心主任謝如媛致詞揭開序幕後,深町晋也首先向同學們介紹日本於2017年修正刑法增訂第179條監護人性交、猥褻罪的規定,在「現正監護未成年人」而乘其影響力對未成年人為性交(或猥褻)的這點上,與我國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或猥褻)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且在日本國會中也正在審議第17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的修正案。

接著深町晋也分析日本監護人性交、猥褻罪的現狀與課題,在該罪增訂後可認為是處罰家庭內所發生對於兒童性的虐待的規範,而其保護法益的討論上,日本國內存在將其理解為(與強制性交、猥褻罪相同)是對被害人性自主侵害的犯罪以及本罪除了保護被害人性自主決定外,同時也保護被害人的健全成長、發展或使其陷入危險的犯罪,兩種不同的見解。至於該如何思考本罪法定刑同於強制性交罪這樣的重罰化規定,若由德國在2021年大幅提高對於兒童實施性行為犯罪的法定刑的修法理由中,指出「對於兒童的性暴力可能造成被害兒童終其一生的創傷」,這樣觀點得到的啟發,可以認為,日本監護人性交、猥褻罪,除了在保護被害人的性的自由外,應該要求諸於居於監護人地位者,透過違背其信賴的方式,使得被害人的健全成長、發展受到阻礙,此也作為本罪固有的重罰化根據。

另外深町晋也也進一步介紹,日本強制性交、猥褻罪的修正經過,在同意性交的年齡提高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間須有一定年齡差距的要件理解上,他也認為應該以保護兒童的健全成長、發展的立場來思考,解釋兒童對於性行為的同意可能,以及在對等關係下,特別是青少年間由戀愛而生的性行為,應排除於處罰範圍外,以年齡差距代表非對等性關係的存在所發生的性行為,才作為重罰的對象。

而在交流討論的時間中,在場同學與老師們,也對於日本的監護人性交罪的要件解釋與運用、該罪法定刑的設定是否有再提高的可能、該罪與我國利用權勢性交罪或與幼童性交罪的比較,以及日本強制性交罪的年齡差距要件是否應納入實質要件等問題,與深町晋也進行熱烈交流,也讓同學們對於演講的主題有更為深入的了解,而本日的演講也在大家意猶未盡的討論中劃下完美的句點。

就如同深町晋也於演講的結語中所提及,期待將來能透過臺灣、日本之間的密切討論,而能使性犯罪規定及其解釋論有更多的發展。
最後修改時間:2023-05-23 PM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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