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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人員專區 / 常見問題
Q1:請問本校計畫執行單位運用臨時人力之規範及方式?
A2:臨時性研究獎助人員無需加保勞保。但依規定於參與學習活動期間,除原有學生團體保險外,應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職業災害補償額度以加保商業保險方式增加其保障範圍,並由原經費來源支應所需費用。
Q3:請問臨時性研究獎助人員可以報帳嗎?
A3:臨時性研究獎助人員若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可以順便協助報帳;如需專職處理報帳事宜,建議宜委由外部資源辦公室,或由勞動型兼任助理協助處理。
Q4:請問臨時性研究獎助人員的獎助津貼有無規範?
A4:應依學習型兼任助理學習活動實施計畫及委託或補助機構核定經費,撙節開支,善用計畫經費。
Q5:請問要如何預估和評量聘請勞動型計畫臨時工所需人事費用?
A5:計畫主持人可於學生兼任助理雇主負擔費用試算系統,先行試算勞動型計畫 臨時工人員所需人事相關費用。(路徑:iNCCU→校務系統→清冊及工讀作業→學生兼任助理雇主負擔費用試算系統)
Q6:請問勞動型計畫臨時工工作時間的規範為何?
A6:
Q7:請問勞動型計畫臨時工計酬標準為何?
A7:每生每小時金額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時薪。
Q8:請問勞動型計畫臨時工薪資須負擔自付額?
A8:是。自付費用包含勞保費、勞退自提費用。
Q9:請問計畫臨時工如何辦理加保(勞保)?
A9:請比照人事室公布之本校大型活動臨時工辦理勞保及勞退金加、退保之簡易說明辦理(詳如人事室表2-3說明,下載路徑:人事室網站/表格下載/約用人員、研究助理/保險福利項下)。
Q10:請問學生跨校或機構(如:本校學生至他校或他研究機構擔任臨時性研究獎助人員,或他校學生至本校擔任臨時性研究獎助人員)之學習關係應符合之重要規定為何?
A10:依教育部104年10月20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111921號函釋,學生跨校或機構之學習關係應符合下列重要事項:
1. 須經學生就讀之大專校院認定屬學習範疇。
2. 須有授課或指導教師跨校實際參與執行計畫。
3. 計畫相關學習活動於授課或指導教師指導下,經學生個人與指導教師同意為之。
1. 國科會計畫臨時人力:
應採用勞動型計畫臨時工;如屬學習型之學生計畫助理,請依規定採兼任助理方式進用。
前述規範係依據國科會(原科技部)111年2月21日回覆表示,臨時工所領取之費用,僅領取臨時工資(薪資),無學習津貼一類。
2. 非國科會計畫臨時人力:
若委託、補助單位尚無相關規定時,得按計畫核定與執行上的需要,循本校校內行政程序,採用計畫臨時性研究獎助人員或勞動型計畫臨時工。
倘委託、補助單位另有規定時,請依其規定辦理。
有關計畫臨時人力之相關申請作業與核銷文件,請參閱本處網站說明,網址:https://ord.nccu.edu.tw/plan/super_pages.php?ID=rdresearch&Sn=68
A2:臨時性研究獎助人員無需加保勞保。但依規定於參與學習活動期間,除原有學生團體保險外,應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職業災害補償額度以加保商業保險方式增加其保障範圍,並由原經費來源支應所需費用。
Q3:請問臨時性研究獎助人員可以報帳嗎?
A3:臨時性研究獎助人員若以學習為主要目的,可以順便協助報帳;如需專職處理報帳事宜,建議宜委由外部資源辦公室,或由勞動型兼任助理協助處理。
Q4:請問臨時性研究獎助人員的獎助津貼有無規範?
A4:應依學習型兼任助理學習活動實施計畫及委託或補助機構核定經費,撙節開支,善用計畫經費。
Q5:請問要如何預估和評量聘請勞動型計畫臨時工所需人事費用?
A5:計畫主持人可於學生兼任助理雇主負擔費用試算系統,先行試算勞動型計畫 臨時工人員所需人事相關費用。(路徑:iNCCU→校務系統→清冊及工讀作業→學生兼任助理雇主負擔費用試算系統)
Q6:請問勞動型計畫臨時工工作時間的規範為何?
A6:
- 基於勞(健)保投保作業之考量,計畫臨時工之申請期間務必與實際工作 期間相符。並不得於每月1日或跨月進用。
- 學生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20小時(博士生至多25小時);社會人士不在此限,惟其工時仍應符合勞基法等相關規定。
- 每7日中至少應有2日之休息(例假日與休息日),例假日並非以星期六或星期日為限。另不得連續工作逾5日及申請加班;倘有額外之人力需求,請另僱其他人力支援。
- 每日不得逾8小時,每4小時休息30分鐘。
Q7:請問勞動型計畫臨時工計酬標準為何?
A7:每生每小時金額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時薪。
Q8:請問勞動型計畫臨時工薪資須負擔自付額?
A8:是。自付費用包含勞保費、勞退自提費用。
Q9:請問計畫臨時工如何辦理加保(勞保)?
A9:請比照人事室公布之本校大型活動臨時工辦理勞保及勞退金加、退保之簡易說明辦理(詳如人事室表2-3說明,下載路徑:人事室網站/表格下載/約用人員、研究助理/保險福利項下)。
Q10:請問學生跨校或機構(如:本校學生至他校或他研究機構擔任臨時性研究獎助人員,或他校學生至本校擔任臨時性研究獎助人員)之學習關係應符合之重要規定為何?
A10:依教育部104年10月20日臺教高(通)字第1040111921號函釋,學生跨校或機構之學習關係應符合下列重要事項:
1. 須經學生就讀之大專校院認定屬學習範疇。
2. 須有授課或指導教師跨校實際參與執行計畫。
3. 計畫相關學習活動於授課或指導教師指導下,經學生個人與指導教師同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