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申請國科會以外建教合作計畫,如有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規定須計收補充保費且由投保單位(雇主)負擔者,請於該計畫 經費內依科目屬性,分別於「人事費」或「業務費」項下編列「補充保 費」並覈實支用。

公告日期:2013.03.06
主旨 有關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申請國科會以外建教合作計畫,如有依全民健 康保險法規定須計收補充保費且由投保單位(雇主)負擔者,請於該計畫 經費內依科目屬性,分別於「人事費」或「業務費」項下編列「補充保 費」並覈實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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