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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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型計畫臨時工
【適用於國科會計畫、非國科會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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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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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研究獎助人員應優先考量以學習型方式提供本校學生更多的校內學習機會,並請依本校研究獎助生作業要點辦理(研究計畫類)學習活動。
※學生如辦理休學(或保留學籍),自學校開立休學(或保留學籍)證明書所載之日期起,不得擔任學習型臨時性人員。
※依國科會規定,臨時工領取之費用,僅領取臨時工資,無學習津貼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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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需僱用勞動型計畫臨時工,應事先辦理。
※外籍人士請依規定事先取得並檢附工作證,並請在許可有效期限內工作。
※臨時工係指臨時雇用且無專職工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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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期間/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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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研究計畫學習型兼任助理學習活動實施計畫之規劃期程辦理。
- 同一學生參加相同期程之不同學習活動,應於學習活動實施計畫內詳細說明參與學習活動之時間,以避免學習時間會有重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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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勞(健)保投保作業之考量,計畫臨時工之申請期間務必與實際工作期間相符,且不得於每月1日或跨月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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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06年1月1日起,本校學生擔任勞動型臨時人力(包含擔任其他勞動型兼任助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20小時(博士生至多25小時,外籍博士生與僑生博士生除寒暑假外,每週仍不得超過20小時)。
- 社會人士不在此限,惟其工時仍應符合勞基法等相關規定。
- 105年12月23日勞動基準法修法及生效後,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詳情請參閱人事室105.12.23寄發全校之中華民國勞動部-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為妥適運用計畫委託或補助經費,原則上,計畫臨時工(勞動型)不得連續工作逾5日及申請加班;倘有額外之人力需求,請另僱其他人力支援。
- 每日不得逾8小時,每4小時休息30分鐘。
- 各計畫臨時工均應依工作時數記錄表所載起迄時間準時到勤,並由計畫主持人管控出勤情況;請領工酬時,務請檢附時數記錄表,核實報支。
- 依勞動基準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臨時工定期契約/工作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如不具臨時或短期工作性質者,請以專(兼)任研究人員(專、兼任助理)聘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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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津貼/計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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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名稱:學習津貼】
應依研究計畫學習型兼任助理學習活動實施計畫及委託或補助機構核定經費,撙節開支,善用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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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名稱:薪資】
- 依據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及大學部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薪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基本工資。
※ 勞動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
- 自109年1月1日起調整為 158 元/時。
- 自110年1月1日起調整為 160 元/時。
- 自111年1月1日起調整為 168 元/時。
- 自112年1月1日起調整為 176元/時。
- 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 183 元/時。
- 臨時工資支給標準除委託補助機構另有規定外,請依上述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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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項:
- 臨時性人員非屬計畫(共同)主持人或進用單位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
- 依教育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臨時性人員非屬大陸地區學生;港澳僑生如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不受上開限制。
-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大專校院之專任行政助理除所擔任之計畫外,得再兼任教育部或其他機關二項以內之計畫助理或臨時工,所支領兼任報酬以每月總額1萬元為限。
- 依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臨時工(勞動型)指臨時僱用且無專職工作之人員,已擔任國科會計畫之專任研究人員(專任助理),不得再擔任臨時工。計畫中之兼任研究人員(兼任助理)亦不得再擔任同一計畫之臨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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