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各系(所)、院(中心、館)支用產學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時,請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暨收支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俾符相關規範
公告日期:2018.12.04
主旨 | 本校各系(所)、院(中心、館)支用產學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時,請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暨收支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俾符相關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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