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校107年11月28日107年度第2次會計業務協調會議之建議事項辦理。
  2. 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暨收支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系(所)、院 (中心、館)須依本條文之支用範圍各自制訂行政管理費使用辦法」, 本校各系(所)、院(中心、館)使用產學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時,應請配合前項規定辦理。
  3. 隨文檢附本校產學合作實施暨收支管理規定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