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科技部111年2月22日科部產字第1110010119號函辦理。
  2. 旨揭申請須知修正重點如列:
    1. 第二點:基於預算規模及政府資源分配合理性,將第二點附件可適用本方案之研究計畫(包含一般研究計畫、新進人員研究計畫、優秀年輕學者研究計畫、特約研究計畫、學術性專書寫作計畫、人文社會經典譯著計畫等六類 )移列至第二點第一款,並排除其他特定計畫之適用;並增訂第二款,本方案之合作案企業,申請時合作案企業未與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執行科技部或其他機關相關計畫。
    2. 第三點:考量政府科技資源分配合理性,增訂第二款申請次數限制之規定。
    3. 第四點:配合第二點第二款新增申請時合作案企業之限制,修正第一款申請表內容。
    4. 第五點:為鼓勵科研人員首次與企業進行產業合作,並避免資源過度集中於同一企業,修正追加金額補助之百分比規定及合作次數。
  3. 三、檢送科技部來函、「科技部研究計畫產學加值鼓勵方案申請須知」、修正對照表及「科技部研究計畫產學加值鼓勵方案申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