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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各系(所)、院(中心、館)支用產學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時,請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暨收支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俾符相關規範
公告-非國科會
張貼人:蔡翔安 ╱ 公告日期:2018-12-04 一、依本校107年11月28日107年度第2次會計業務協調會議之建議事項辦理。
二、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暨收支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系(所)、院 (中心、館)須依本條文之支用範圍各自制訂行政管理費使用辦法」, 本校各系(所)、院(中心、館)使用產學合作計畫行政管理費時,應請配合前項規定辦理。
三、隨文檢附本校產學合作實施暨收支管理規定乙份供參。
附加檔案:
最後修改時間:2018-12-04 PM 4:32